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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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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人员参与造假的典型案例

本文来源: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导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2021年以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开展深入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陆续曝光了查处的造假案件。固定污染源监控中心将依托全国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库,梳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人员参与造假的典型案例,并将不定期发布,希望引起警示,不断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业行为。


案例一、宁德君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虚假运维案


案例由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十批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造假)https://mp.weixin.qq.com/s/E3SBt8c1gMPSDmVXj9kxQQ
违法事实:2023年4月,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屏南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项目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宁德君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项目业主单位委托运维COD自动监测设施期间,未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等相关标准规范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校准校验,其中2023年1月起共计6次巡检过程中未实际开展标液测定,却在巡检记录表中伪造填写标液测定结果,运行维护记录弄虚作假,导致COD自动监测仪运行不正常。
处罚情况:宁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该公司违反《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3125万元。

案例二、江门市汇邑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虚假运维案
案例由来:2023年9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自动监测领域典型案例https://mp.weixin.qq.com/s/vzTbNaMs1B2mrYh_hjEf8A
违法事实: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平台发现,江门市某纸业有限公司2023年5月6日14时至23时COD在线监测异常数据人工标记为“故障”,随即开展现场核查。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当天该公司废水在线监测站房内COD分析仪未被维护检查。该公司所委托的江门市汇邑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人员梁某曾在5月8日前往该企业进行自动监测设备维护,为解释5月6日COD的异常数据,虚假填写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单。
处罚情况: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7月7日对该公司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万元。

案例三、格林斯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故意更换监测样品案
案例由来:2023年2月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领域)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302/t20230228_1017738.shtml
违法事实:2022年8月,上海市环境执法总队与市环境监测中心联合开展针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专项检查,发现格林斯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比对监测时出现非甲烷总烃在线与手工比对数据异常,该公司为确保自动监测比对结果满足要求,分析人员用其他样品进行分析并替换了实际样品,编造了数据结果。
处罚情况: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该公司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8万元。

案例四、安徽绿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伪造比对监测数据案
案例由来:2022年6月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控领域)https://www.mee.gov.cn/ywdt/xwfb/202206/t20220609_985021.shtml
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1日,六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六安市某羽毛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安徽绿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比对监测数据,出具虚假比对监测报告。经调查证实,安徽绿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六安市海洋羽毛有限公司开展的比对监测未遵守相关技术规范,采样人员在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大于2mg/L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浓度1.5mg/L的标准样品代替实际水样开展比对;现场未对pH值、流量计开展比对,采样人员丰某根据现场监测时的pH自动监测数据,伪造了pH检测数据及相应检测记录;在废水排放口仅取样1份,实验室主任张某授意化验员江某根据现场监测时COD自动监测数据,伪造了2组COD检测数据及相应检测记录。
处罚情况:六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2月21日对该公司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元。

案例五、贵州丰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参与造假案
案例由来:2023年4月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公布环境执法处罚案例http://www.qxn.gov.cn/zwgk/zdlygk/sthj/hjzf/202304/t20230410_78977050.html
违法事实:2023年1月10日,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丰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的册亨县污水处理厂(属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册亨县污水处理厂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控总氮分析仪的采样进水阀门和出水阀门处于关闭状态,总氮分析仪仍然在上传数据。经调阅监控视频,发现贵州楚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册亨县污水处理厂营运方)值班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时段进入册亨县污水处理厂排口污染物自动监控站房内,并多次在总磷和总氮分析仪的采样箱加入蒸馏水稀释水样,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已另案处理)。贵州丰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设备运维人员未及时制止贵州楚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册亨县污水处理厂营运方)员工进入册亨县污水处理厂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控房;未及时发现贵州楚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册亨县污水处理厂营运方)员工多次在总磷和总氮分析仪的采样箱加入蒸馏水稀释水样,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未确保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处罚情况: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7日对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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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境界”由邹鲲律师团队主办,源于原湖北听泉律师事务所“听泉v境界”,重点关注政府环境管理、企业环保合规、环境司法等发展动态,为委托人提供环境法、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专业的法律服务。邹鲲律师现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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